我并不清楚,法律对精神损伤的界定尺度,在我的概念中应该是某种行为或者事件导致当事人精神受到损伤,导致某种不良后果,才可使用法律武器进行精神损失索赔、
然而面对王某某在金钱面前的精明强悍,咄咄逼人之势,我看不出她所谓的,此事件对她造成的“精神损伤”之严重后果。
没过多久我收到湖南省湘潭市法院,主审法官、书记员等三人亲自送达到我工作室的法院传票,不速之客的突然“造访”,令人匪夷所思。
当我得知模特王某某,已经在她所在地法院起诉我侵犯她肖像权时,并未出乎我的意料之外。因为之前她电话、短信都曾以此威胁过我。
当事人王某某在起诉中,要求我赔偿她精神损失费、侵权费等项目共计五十万元。
而湘潭法院的这几位官员此行,不仅是送达传票,并试图取证,他们强行翻阅我资料和电脑,在没有搜查证的情况下,在我工作室当着我和我朋友的面,恣意翻查!并试图没收我的电脑,我制止他们的这个行为,希望他们不要影响我的工作。
从6月2日到6月5日,也就是法院仅用了两天时间就完成了从受理诉讼到决定开庭时间并开出传票在第三天送达。
法院的时间观念很强。仅此一个简单的民事案件,是否需要动用包括主审法官在内的3个人专程跑1700公里到北京送达传票,往返的费用谁承担?是法院还是原告?
注明:湘潭没有飞机场,乘飞机要先到长沙市飞机场,湘潭火车站在扩建,暂停使用,坐火车需要到株洲市或是长沙市。
法官3人到被告家里,在没有搜查证的情况下,强行翻阅被告资料和电脑,并威胁被告如果不给看电脑内容就把电脑扣下带回法院。
简单的一个民事案件,是否值得法官亲自替原告到被告家里保全证据?
在原告提供的证据中,有6月5日在被告家的拍摄视频,其实是6月5日法官到被告家里送达传票并取证的时候进行的偷拍。
法官是否有权利进行偷拍,是否可以称之为非法取证?法官取证的内容是否可以以原告的名义向法院提供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