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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章 悲情岁月(13)
  • 作者: 荣宏君 日期:2010/12/25 1:24:45 阅读:478 次 [大 中 小]
  •     中共中央文件

        毛主席批示照发。

        中发[1971]12号

        中央转发统战军管组对在京部分统战对象被查抄财物处理意见。

        ……各地在解决统战对象的类似问题时,可参照此件进行处理。

        中共中央

        一九七一年二月七日(发至省、军级)

        对在京部分统战对象,被查抄财物的处理意见: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毛主席“团结起来,争取更大的胜利”的教导,团结、教育、改造为祖国的革命和建设事业做了好事的爱国人士,对于他们在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运动中被查抄财物的处理,必须高举毛泽东思想伟大红旗,突出无产阶级政治,区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落实毛主席的无产阶级政策。在处理过程中,要坚决肯定红卫兵扫四旧运动的伟大历史功绩,认真做好被查抄对象的政治思想工作,防止阶级敌人借机反攻倒算和造谣污蔑。

        具体意见如下:

        (一)属于敌我矛盾的,其被查抄财物除酌发给本人生活必需外,一律没收。

        (二)现被专政机关拘留、监护和其他尚未定性的,其被查抄财物暂不处理。

        (三)被查抄人是资本家的,其巨额存款(定息)和金、银折价暂不退还,待中央另案处理。但本人或其家属生活确有困难的,应按其需要酌情退还。

        (四)属于人民内部矛盾的(包括敌我矛盾按人民内部矛盾处理的),其查抄财物退还本人。原物损坏或查无下落的,除特殊情况者外,不予赔偿。

        (五)属于人民内部矛盾现已去世的,其被查抄财物退还家属。家属在国外和台、港、澳的,被查抄财物变价存入银行。被查抄人夫妇及其父母均已去世,其子女有固定收入,政治上要求进步,不愿继承被查抄财物的,可由其子女申请上交国家。

        (六)属于一、二两项被查人的家属,如非同犯,应不予牵连,其家属被查抄的财物,能辨清楚的,原则上全部退还。家属生活确有困难的,可从被查抄人的财物中酌发一部分生

        活费和生活必需品。

        (七)已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家属,原享受国家定期生活补助的,在退存被查抄财物后,足够生活的,停发生活补助费。

        (八)退还查抄财物时,按下列办法分别处理。

        1.金、银外币和金、银制品,应兑换给国家银行。

        2.文物、图书、字画经文物部门鉴定,国家有保存价值的,可作价收购。

        3.有出口价值的珠、钻、玉、翠、首饰等物,根据本人或其家属自愿由外贸部门收购。

        4.衣物、家具用品中的四旧物品,由信托部门收购改制,不能改制的,可上交有关部门处理。

        5.武器、弹药、反动证件和违禁物品,一律没收。

        6.不属于上述范围的,原物退还本人。

        中央国家机关统战系统军代表室

        一九七一年一月九日

        1973年夏,王世襄终于结束了四年的湖北咸宁干校生涯,回到了他熟悉的北京,从而开始了追要被抄文物、图书的漫漫长路。为了治学,更为了一个中国传统知识分子的尊严,他锲而不舍地向有关部门写信或当面诉求。直至1986年,除了当初被变卖的金银首饰,大部分文物、图书及手稿都被追回。这从王世襄所在的单位给国家文物局写的一份报告可以了解全部的情况,今附文博所报告如下:

        关于检查落实知识分子政策

        工作的报告

        文物局:根据中组部组通字[1986]36号文件精神,我们检查了我所落实知识分子政策的情况,这方面的工作主要是王世襄同志“文革”中查抄物资的处理问题。现将处理情况汇报如下:

        1973年4月到10月,我所根据中央和北京市“关于对文革中被查抄物资处理的意见”对王世襄同志“文革”中被查抄物品进行了全面认真的清理。其大部分物品已退还本人,金

        银首饰类和部分清查不着的物品进行作价,共作价6989.93元,已办理完全部退还手续。

        86年,王世襄同志提出“文革”中被查抄物品中,还有九件文物图书没退还,金银首饰作价偏低,希望进一步落实政策。

        我们和古代文献的同志一起查阅了抄家时上交物品和作价的原始清单和记录,并走访了北京市文物局、市首饰分公司,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人员,认为王世襄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我们的处理意见是:

        1.九件文物图书,查无下落,作折价补偿。经请文物总店、中国书店作价,九件物品共折价1500元。

        2.金银首饰1973年处理时共作价4076元,基本符合当时的市场价格,但考虑到“文革”中处理的物品普遍偏低的情况,可适当补偿。按超过3000元以上补偿四分之一的原则,再实际补偿1000元。

        以上意见已上报局,并已上报部政落办。部政落办已同意拨给落实政策专款贰仟伍佰元。

        文物保护研究所(签章)

        一九八六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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