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全体人民民选议院请愿书》呈递后,立宪成为人们普遍关注的问题,请开国会的函电交驰至京,立宪运动在全国范围内迅速开展起来。 在这种情况下,清政府不得不于1907年9月颁布上谕,决定先在中央设立资政院,各省则设立咨议局,以为“采取舆论之所”,“并为资政院预备议员之阶”。1908年7月,清政府又颁布上谕,“着各督抚迅速举办(咨议局),实力奉行,自奉到章程之日起,限一年内一律办齐。”自此以后,湖南的立宪派便积极投入咨议局的筹备工作。 1908年,湖南在长沙设立了湖南咨议局筹办处,委派藩司庄赓良、臬司陆钟琦、学司吴庆坻为总办,盐法道朱延熙、巡警道赖承裕、劝业道唐步瀛以及在籍绅士内阁学士衔前国子监祭酒王先谦、前掌江南道监察御史赵启麟、翰林院编修谭延闿、广西候补道汤鲁蟠等为会办,筹办咨议局一切事宜。接着又设立选举调查研究所,协助筹办处工作,研究调查选举之法,由乡绅黄忠浩主持选举调查所事宜,于厅、州、县设立选举调查事务所,具体掌握选举调查各事宜。 湖南咨议局筹办处设立后,即对照《议员选举章程》确定各州、各县选民人数和分配议员名额。按照常理,咨议局议员人数应按人口比例确定。但是,当时清政府虽有清查户口的计划,可调查伊始,工程浩大,人口数一时难以确认,因而只好变通办理,以旧科举时代学额总数的5%作为标准。湖南原有学额为一千六百四十一名,按5%的比例,湖南应当选出八十二名咨议局议员,但具体到各州县的议员分配数量如何,又只能按拥有资格的选举人的人数比例来决定。 关于选举权,依《咨议局章程》规定,凡属本省籍的男子,年满二十五岁以上,有下列资格之一的,就有选举议员之权:一、曾在本省地方办理学务及其他公益事务满三年以上,卓有成效者;二、曾在本国或国外中学堂及与中学堂同等或中学以上的学堂毕业,得有文凭者;三、有举贡生员以上的出身者;四、曾任实缺职官文七品武五品以上未被参革者;五、在本省地方有五千元以上的营业资本或不动产者。凡非本省籍的男子,年满二十五岁,寄居本省满师年以上,在寄居地有一万元以上的营业资本或不动产者,也有选举权。 作为一个候选人,必须具有上列条件之一,及年满二十五岁之男子。 章程还规定,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有选举权及被选举权:一、品行悖谬营私武断者;二、曾处监禁以上之刑者;三、营业不正者;四、失财产上之信用被人控实尚未清结者;五、吸食鸦片者;六、有心疾者;七、身家不清白者;八、不识文义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