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不聊生”与网络法治
作者:乔新生
互联网络改变的不仅仅是信息传递方式,它同时还改变了人们的日常生活方式。任何人拿起摄像设备,都可以将自己所看到的情形拍摄下来,并且通过互联网络传播出去。那些作奸犯科者,再也无法躲避人们的窥视;那些拥有权力的人,再也不能通过传统的方式,消除或者屏蔽有关信息。
从本质上来说,官员惧怕的是互联网络背后的权利与权力
一些官员之所以惧怕互联网络,不仅仅是因为互联网络为公众表达提供了载体,互联网络作为一个信息的平台同样可以被屏蔽。官员之所以惧怕互联网络,是因为执政党已经改变了执政理念,中央领导习惯于借助于互联网络发现社情民意,并且通过互联网络披露的蛛丝马迹,追查贪官污吏。
因此,从表面上来看,官员惧怕的是互联网络,但从本质上来说,官员惧怕的是互联网络背后的权利与权力。因为公民可以通过互联网络充分满足自己的表达权、评论权,所以,官员才会有所忌惮,不敢肆意妄为;因为执政党通过互联网络发现问题,并且采取切实的手段解决问题,所以,官员才会心生恐惧。
当然,互联网络监督具有一定的偶然性和复杂性。单靠互联网络监督官员,并不足以解决问题。在有些情况下,互联网络会成为少数人结党营私、党同伐异的工具。对于互联网络上的信息应当采取慎重的态度。不能因为互联网络上刊登了一些揭发类的信息,而兴师动众,雷厉风行;也不能因为出现了互联网络虚拟的民愤,而不问青红皂白,痛下杀手。
互联网络作为一个表达意见的平台,之所以受到人们的重视,就是因为在许多情况下人们通过正常的渠道,无法实现正义。但是,互联网络是一把双刃剑,在增加社会透明度的同时,可能会侵犯公民的隐私权。
期待我国的互联网络基本法
最近一段时间发生的互联网络新闻事件,从正反两个方面说明,互联网络曝光行为,有助于执政党反腐倡廉。但是,由于一些互联网络的使用者缺乏法律意识,所以,在揭露犯罪的同时,伤及无辜,损害了普通公民的权利。因此,我们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在现有立法基础上,尽快总结经验,制定我国的互联网络基本法。
未来的互联网络基本法应当在充分保护公民言论自由、出版自由的同时,着重处理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关系:
第一,必须处理好公众人物与普通民众之间的关系,禁止任何互联网站经营者随意披露普通民众的信息,禁止对普通公民发起人肉搜索;但是,为了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应当允许而且鼓励公众借助于互联网络监督公众人物的行为,防止他们滥用公权力或者社会资源,损害国家利益、个人利益。
第二,应当处理好互联网络使用者与互联网络经营者之间的关系,如果互联网络经营者明知信息构成侵权,仍然加以传播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如果互联网络经营者接到投诉,不及时删除有关信息的,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三,应当处理好权利与权力之间的关系,严格限制国家权力机关滥用权力,干涉互联网络传播行为,除非法律有明确的禁止性规定,否则,国家公权力机关特别是互联网络信息管理机关不得随意要求互联网站删除有关信息。
第四,应当处理好互联网站经营者与市场主体之间的关系,如果互联网站的经营者出于商业目的,删除不利于市场主体的信息,或者有意识地转移视线,掩盖事实真相,那么,应当追究互联网站经营者的刑事责任,决不允许互联网站的经营者借助于现代互联网络随意屏蔽损害公民人身健康的信息。
总而言之,未来的互联网络基本法应当充分满足公众的表达权和知情权,禁止国家公权力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随意干涉互联网络传播行为,禁止互联网络的经营者借助互联网络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利益。(作者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社会发展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延伸阅读
官员只享有“有限”隐私权
张立伟
网络之刃,既扎破了原来很多不合时宜的厚厚篱笆,让人们看得见透明的政府、“赤裸”的官员,更方便地监督政府,也引起了人们对此种曝光是否会侵犯相关人员隐私权的议论。
官员是否享有隐私权,涉及到公共利益与个人权利的衡量。隐私权根源于个人精神上的独立和自主。对个人隐私权的保护,是现代法治为保障个人尊严和独立人格而建立起来的一项基本权利制度。任何人都应当得以享受私人生活的安宁和内心的平静,官员自然不例外,其隐私权同样受法律保护。官员同样需要有一个私密的空间来处理与公众无关的个人事项。不管是身体病痛,还是情感纠葛,或者其他,这样的权利应该得到人们的尊重。
但是,官员不同于普通公民,作为公共权力的执掌者,官员的一言一行皆关乎公共利益。权力更让官员们时时刻刻处在各种诱惑之中,利用权力谋取非法利益的危险无时不在他们四周环绕。自古以来,官员们就被要求应具有较高的道德水准,要清正廉明,两袖清风,讲的是“为官一任,造福一方”。我们现在要求的是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为防止官员们管不住自己,现代政治文明用法律的方式在官员们背后设置了一双双眼睛,紧盯着他们,监督着他们,让权力的享有者更加透明,让权力的运作过程更加透明。这些都只有一个目的,就是让官员更好地服务于人民、服务于公共利益。
恩格斯说:“个人隐私一般应受到保护,但当个人私事甚至隐私与最重要的公共利益——政治生活发生联系的时候,个人的私事就已经不是一般意义的私事,而属于政治的一部分,它不受隐私权的保护,应成为历史记载和新闻报导不可回避的内容。”因此,官员的隐私权与普通老百姓不同,是有限的。官员不能够以隐私权为由,拒绝公开自己的财产,不公示自己的年龄、学历、经历等情况;也不能借口隐私,拒绝说明自己老婆孩子的从业等信息。因为这些信息都能够说明他们是否正确地运用了手中的公共权力。即使是官员在私生活中的表现,也有助于人们了解他们的道德操守能否成为一个可以信赖的领导者。隐私权的限制是官员执掌公共权力所必须付出的代价。
官员所享有隐私权的内容应以相关公共利益为度量分界。只要是涉及公共利益的信息,都应该晒在阳光下,接受公众的监督。与公共利益相关度越高的官员,其隐私权范围应该就越小。因此,不同的官员的隐私权也不能一概而论。往往隐私权所受到的限制会与官员的职位成正比。越是位高权重的高官越需要向公众公开自己的私生活。 (作者单位:中共中央党校政法部)
奥巴马普京们的“网事”
——国外政要如何直面网络监督
陶文昭
网络潮流,浩浩荡荡。国外政要都是弄潮儿,当今世界政治名流中,无论是美国总统奥巴马,还是俄罗斯总理普京,以及德国总理默克尔、法国总统萨科奇等,各自都有引人瞩目的“网事”
当权者不愿意被监督,古今中外概莫能外。但愿不愿意是一回事,接不接受是另一回事。网络的发展改变了当今的政治生态。面对着时代潮流,背靠着政治传统,身处在选举体制之中,国外的政要们还是不能不直面和接受网络监督。
网络传播几乎是“好事不出门,坏事传千里”,外国政要也常常面临“网络追问”
网络潮流,浩浩荡荡。国外政要都是弄潮儿,当今世界政治名流中,无论是美国总统奥巴马,还是俄罗斯总理普京,以及德国总理默克尔、法国总统萨科奇等,各自都有引人瞩目的“网事”。国外政要触网,一是利用网络了解民意。作为一国之领导人,民意是有效执政的基础。网络提供了通达而节俭的民意新渠道。奥巴马每天回复邮件,直接与民众联系,目的是“让人民知道他在想什么,以及让他知道人民在想什么”。普京开设了个人网站,网民可以发送电子邮件得到相关的回答。越南总理阮晋勇自己与网民聊天,并要求政府各部门和地方的负责人要经常性地与人民进行网上交流,随时倾听人民的呼声。二是利用网络获取支持。奥巴马在竞选总统过程中,使用网络积聚人气,筹措经费。奥巴马的竞选资金中大约87%是通过网络募得的。奥巴马出任总统后推出了庞大的经济刺激计划。为了使计划在议会顺利通过,奥巴马向1300万支持者群发邮件:“亲爱的朋友,我希望在未来数周内将经济刺激方案写进法律,但我需要你们的帮助!”
然而,网络没有免费的午餐,政要在获得网络利益的同时,也要接受网络的监督。一是政策上的监督。奥巴马刚入主白宫,一家报纸便收集了他在竞选期间许下的约500个承诺,并在网上设立“奥巴马计表”,让成千上万的网民盯着奥巴马是否兑现、何时兑现承诺。普京曾与网民对话,各地、各阶层的民众提出了铺天盖地的涉及到住房、劳资、卫生、社保等棘手的问题。二是操守上的监督。越南总理与网民议政,网民提出的最受关注的问题是越南当局对腐败案件的查处进程。有的网民直截了当质问:“总理先生,为什么查处腐败案件的进展非常缓慢?这使人们对政府打击腐败的决心和能力产生了怀疑。您有什么新办法吗?”美国官员贪污、受贿之类的似乎不多见,但生活不检点的问题常被网络曝光。1998年德拉吉在自己的博客上报道了克林顿与莱温斯基的暧昧关系,引起了美国乃至全球的巨大轰动,直接导致美国国会对克林顿进行弹劾。法国总统萨科奇平时滴酒不沾,然而在八国峰会上与俄罗斯总统普京会晤时破例喝酒,其有些醉态的视频被百万网民观看,一些法国民众质疑其给国家丢脸。
对于政要们来说,网络曝光和网络追问是令人不快的。网络传播几乎是“好事不出门,坏事传千里”,负面消息往往不胫而走。美国有个所谓的“华盛顿宝贝”杰西卡·卡特勒,在网上发表了她与6个“国会山情人”幽会的日记,吸引了众多的读者,弄得国会脸面无光。网民的构成三教九流,网民的爱好形形色色,有些网民刻意追问和发掘政要的隐私。普京开网上记者招待会,网民提问最多的竟是普京的个人生活问题,问普京为何亲吻、何时初吻等。美国大选中的网络辩论,有的网民问奥巴马:“你够黑吗?”问希拉里:“你是否有足够的女人味?”很显然,提问有些无聊,回答难免尴尬。正是如此,普京对网络敬而远之,奥巴马有意规避网络追问。然而,即使是贵为总统、总理,他们也不能动用权力封住网民的口,更不用说对网民进行惩罚了。因为就政治传统来说,这些现象无非是信息的进一步公开,舆论监督的进一步延展,只能接受。
在某种意义上,西方的政要们就是透明人,几乎没有个人隐私,互联网只不过让这些公开的信息更容易获取
信息公开是民主政治的常态。美国于1966年就颁布《信息自由法》促进政府信息公开,要求联邦政府的记录和档案原则上向所有人开放。政府机构必须公开本部门的建制和本部门各级组织受理信息咨询、查找的程序、方法和项目,并提供信息分类索引。公民可以向任何一级政府机构提出查询、索取复印件的申请。官员财产申报和公开的内容包括工资收入、动产和不动产、馈赠和款待,以及个人的买卖交易和社会兼职等。在某种意义上,西方的政要们就是透明人,几乎没有个人隐私。互联网只不过让这些公开的信息更容易获取,受到更多人的关注和议论。只要遵从信息公开的规制,就不能不接受网络的监督。
一些政要更是利用互联网主动增加执政的透明度,接受社会更广泛的监督。俄罗斯总统梅德韦杰夫表示,如果俄罗斯能把政府工作情况放入互联网当中,无疑将加强俄罗斯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从而使各种贪污腐败现象大为减少。美国总统奥巴马把所有非紧急的立法提案先公布在网上,让公众评议,然后总统再来决定是否签署。美国国会议员被媒体曝光有公款消费之嫌,消息披露后美国参众两院采取应对措施,在网上公示开支以接受民众的监督。韩国政府还开设“民愿处理在线公开系统”,市民通过上网提出民愿,有关部门公务员在网上接到市民的民愿后,必须把处理的每个过程、直至处理结果在网上公布,使市民能够通过互联网清楚地了解。该系统运行后,公务员的腐败比过去有所减少,业务处理时间明显缩短。
奥巴马们不接受网络监督,就只能自毁网络形象,就可能导致政治生涯的曲折和终结
舆论监督也是民主政治的常态。西方政要们除了受法律监督、权力制衡、政党监督之外,还无时不受到舆论的监督。如今美国有线公共电视(C-SPAN)就终年全天候播放国会议员的国会议政情况,画面不经剪接和编辑,没有旁白和评论,民众可以原汁原味地看到政要的一举一动。美国的传媒被称为第四力量,对政要不时地挑刺和揭丑。尼克松就是因为被媒体揭露出“水门事件”而下野。摄于舆论的监督,美国政要在任内尽量收敛自己,以免授人以柄。网络具有快速、便捷、廉价、有效的特点,是舆论监督的新形式。尽管政要们有时对包括网络在内的舆论监督感到不快,却很难绕过和对之进行限制。美国著名的宪法“第一修正案”,明确国会无权立法限制言论自由。面对无法控制的舆论,只能任其言之。
政要们是否接受网络监督,说到底取决于制度体制的安排。在选举政治中,权力的基础是民意、是选票。当权者为了选举的胜利,不能不尊重网络和网民。选举是西方政要政治生命的关键。网络日益影响选举,形成了无“网”不胜的局面。美国的一项调查显示,美国民众获取的选情信息中,网络已占3成,网络已成为仅次于电视而超过报纸的第二大渠道,并且网络的地位还在上升。马来亚大学一位教授研究表明,该国70%的选举结果受到了博客信息的影响。
网络举足轻重的地位,使得政要们不接受网络监督,就只能自毁网络形象,就可能导致政治生涯的曲折和终结。有鉴于此,各国政要们纷纷借助网络塑造亲民形象。奥巴马在大选期间刻意到年轻人的时尚潮流网站主动出击,以拉近自己与年轻人的距离。结果30岁以下选民中有2/3人投票给奥巴马,收效显著。德国总理默克尔早在2006年德国举办世界杯期间,就在自己的网站中大谈世界杯,为自己赢得了超常的人气。她在自己的博客里,不仅记录例行的公务,还提供大量的生活照,营造软性一面的形象。甚至以强硬著称的伊朗总统内贾德,也利用博客等与网民就一些敏感问题进行了直接沟通,改善了民众的印象,还赢得了不少国际网民的好评。 (作者为中国人民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博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