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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评《两种阅读态度:“只读”与“可写”》
  • 来源:原创 作者: 未名 日期:2008/4/29 阅读:10110 次 【 】 A级授权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浙江的干国祥先生在网上挂出一篇新作《两种阅读态度:“只读”与“可写”》,点名叫我“批评”。因为我是反对搞“多元解读”的,而干先生正相反,所以挑战的意味甚浓,我也只得仓促应战。

    文章的开头这样写道:

    “只读”和“可写”是从从法国当代结构主义和符号学家罗兰·巴尔特的《S/Z》中引用而来的一对概念,巴尔特这样定义他所谓的“读者文本”和“作者文本(又译作“可读性文本”和“可写性文本”):“读者文本”使读者无事可做或成为多余物,“只剩下一点点自由,要么接受文本,要么拒绝文本”,读者只能以“屈从的”态度面对文本;“作者文本”则赋予读者一种角色和功能,让他去发挥,去作贡献,要求读者自觉地阅读它,“参与”并意识到写作和阅读的相互关系,给予读者以合共同著作的乐趣.....


    文章的结尾是否定罗兰·巴尔特:

    其实任何文本,哪怕是看上去似乎还要坚硬、封闭一些的像《一夜的工作》这样的课文,只要以一种积极的阅读心态去阅读,我们都将生发出新的不简单地等同于作者给出的意义来。也就是,所谓的“只读性文本”,其实也仅仅是“伪只读文本”,由于作者的无意识因素或者社会文化的原因,最终使得每个文本都具备了可写性。


    首先,我要肯定干先生的文章写得不错,才气逼人,对罗兰·巴尔特的质疑也有理有据。但干先生的出发点,却是为他所积极主张的“多元解读”找理论依据,要将“多元解读”的红旗插遍所有文本的山头。

    以下是我的反驳:

    一、从理论上讲,任何文本都是“可写”的。比如法律条文,恐怕是最“只读”的了;但法律条文也是人定的啊,改一条行不行?当然行,但你改不行!

    所以,解读文本是个人行为,也是社会行为。你搞“多元解读”是你的自由,(在过去就不那么自由,你能随便解读《毛泽东选集》吗?在今天也不是那么自由,你能随便解读《人权宣言》吗?——美国人不同意!)但你的“成果”必须得到社会的认可。社会有个约定俗成,想超越它,最终得到社会的认可,也不是那么容易的事。

    建构主义者就是只见树木,不见森林!

    二、存在决定意识,这是真理,一万年后也是。意识反作用于存在,但这种反作用力是有限度的。存在越强,意识的反作用力越弱。反之亦然。

    中国的法律条文,对中国公民来说是一种强大的存在,(中国公民)意识的反作用力是弱小的。但对外国公民来说不是一种强大的存在,因此(外国公民)意识的反作用力就大。譬如中国刑法中的死刑,中国人觉得理所当然,而西方人就颇不以为然。

    三、文学文本也有强大的存在和非强大的存在之分。《红楼梦》就是一种强大的存在,它的强大不是政治层面的,而是文化层面的。读者意识的反作用力其实也是弱小的。这就能解释为什么这么多红学家研究的前提都是熟悉文本,熟悉作者。一切脱离文本脱离作者的解读注定是无意义的,因为它强大。

    至于食指的《相信未来》,沈石溪的《斑羚飞渡》等,是非强大的存在,因此读者意识的反作用力很大,即使读者脱离文本脱离作者作“多元解读”,也可能为读者的读者所接受。

    据此,我的结论是:虽然从理论上讲,任何文本都是“可写”的,但“可写”不等于就“能写”;解读文本是个人行为,也是社会行为;能否搞“多元解读”,由文本的性质和社会的容忍度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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